菲律宾最高法院10月8日宣布,已批准修订有关外国离婚司法承认的程序规则,简化菲律宾公民与外国籍配偶在海外离婚后,向菲律宾法院申请承认离婚的举证要求。根据新规定,申请人原则上只需证明外国离婚已经发生,不再需要像过去一样额外提交外国离婚法律的证明。此次调整对中菲跨国婚姻家庭具有实际影响,但外国离婚仍须经过菲律宾法院承认,才能在菲律宾产生相应法律效力。
据菲律宾最高法院通报,此次规则修订于10月7日召开的全体大法官会议上获得批准,主要目的是减轻菲律宾公民,特别是长期在海外生活和工作的菲律宾人,在申请承认外国离婚时面临的法律文件及举证负担。
根据菲律宾《家庭法典》第26条第2款,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依法结婚后,如果双方在国外取得有效离婚,且外籍配偶依法获得再次结婚的资格,菲律宾配偶可以向菲律宾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,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恢复再婚资格。
此前,申请人不仅需要证明外国离婚已经发生,还必须向菲律宾法院证明相关外国法律允许该离婚及外籍配偶再婚。实际办理过程中,申请人往往需要准备外国法律的正式文本、认证文件及英文译本,增加了办理难度和相关费用。

此次修订的重要变化,是将部分举证责任从申请人转移至提出异议的一方。按照新规则,申请人需要证明外国离婚确实存在,但原则上不必再单独证明外国离婚法律的具体内容。
菲律宾最高法院同时在《法院规则》第39条中新增第48-A节,针对外国离婚设立可反驳的法律推定。
第一项推定涉及外籍配偶的再婚资格。如果外国离婚文件没有明确说明属于有限离婚,法院原则上可以推定该离婚使外籍配偶获得重新结婚的资格。
这意味着,申请人通常不必再额外证明外国法律是否允许外籍配偶再婚。如果另一方认为相关离婚并未彻底解除婚姻关系,则需要提交相反证据。
第二项推定涉及外国离婚文件的英文翻译。按照新规则,只要译者经过宣誓并确认译文准确,相关英文译本原则上可以被推定为准确。
不过,这两项推定均可受到质疑。如果有关当事人提出足够的相反证据,法院仍可进一步审查。对于外国法律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,也可以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法律的认证副本及英文译本。
菲律宾最高法院强调,此次调整主要涉及司法程序及证据要求,并未改变《家庭法典》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实质条件。
因此,在中国或其他国家依法办理离婚,并不意味着相关婚姻关系会自动在菲律宾获得承认。菲律宾籍配偶仍需要向当地法院提出正式申请,由法院审查相关离婚文件及案件情况。
对于外国离婚的司法承认,另一方仍可以依法提出异议,包括质疑外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、当事人是否获得适当通知、离婚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,以及相关裁决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或事实错误等。
此次修订对中菲跨国婚姻家庭尤其值得关注。
例如,中国籍男子与菲律宾籍女子依法结婚后,双方在中国按照适用法律完成离婚,菲律宾籍一方如需在菲律宾确认婚姻关系已经解除,仍需要向菲律宾法院申请承认相关离婚。
按照此次修订的规则,申请人原则上不再需要像过去一样,专门向菲律宾法院证明中国离婚法律的具体规定,而是重点提交能够证明离婚已经依法完成的相关文件。
需要注意的是,外国离婚并不一定必须由法院作出。菲律宾最高法院此前已明确,在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,通过外国行政程序或双方协议取得的有效离婚,也可能获得菲律宾法院承认。
这意味着,对于在中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协议离婚的中菲夫妻,相关离婚文件也可能成为申请菲律宾司法承认的重要依据。不过,具体案件能否获得承认,仍取决于适用法律、文件证明及法院审查结果。
此外,申请人仍需根据菲律宾法院要求准备相关材料。此次取消部分外国法律举证要求,并不意味着外国离婚证明、身份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可以免于认证或翻译。
菲律宾最高法院表示,修订后的规则将在正式公布后15天生效。对于已经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办理离婚、准备在菲律宾重新登记婚姻或申请再婚的跨国夫妻而言,应关注新规则的正式生效时间及具体执行要求。
此次调整降低了外国离婚司法承认的部分程序门槛,但并未取消法院审查。申请人仍须通过菲律宾司法程序,才能确认外国离婚在菲律宾法律下的效力。





